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有关品牌化建设要求,加快品牌展会培育,推进全省展览业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15号文件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定期在专业展馆内举办,具有一定期限的,通过产品、技术或服务的展示,实现产品、技术、服务的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活动,包括综合展览会、经济贸易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消费类展会和博览会。
第三条 品牌展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请、行业推荐、专家评审、第三方审核、社会公示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山东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品牌展会认定的指导及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品牌展会申报条件
第五条 展会在山东省境内专业展馆定期举办五届以上(不限定办展主体的注册地),专业展馆室内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 展览净面积(即展览项目所有展台净面积之和)不少于5000平方米。
第七条 展会年营业收入(含拟申报展会的展台销售、赞助、广告、门票及其他与展览项目相关的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第八条 签订参展合同,拥有展台使用权,展览期间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企业(单位)数量不少于300家,其中行业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行业百强、拥有国家驰名商标、省级着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知名商号的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第九条 专业性展会的到会采购商数量不少于300 家,其中省外采购商比例不少于30%;消费类展会及其他综合性展会的展位数量与观众数量比例应达到1:10.
第十条 展会拥有功能完整、定期维护更新的官方网站,参展商及主要采购商均提前在网上预约登记,微信公众号、微博、展会App等自媒体不少于1个。
第十一条 在展台的设计、搭建、展览、拆卸过程中对空气质量、噪音、能源消耗和垃圾处理等符合《环保型展台评定标准》,使用设计简约化、构件模块化、材料低碳化,所使用材料和构件安全、可循环利用展台的参展商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二条 展会在展前有知识产权保护审查和签约。展期内有知识产权和质量监督机构或人员进驻。
第十三条 展会建立相关质量管理体系,可以提供规范的展前宣传推广、运输保障及展中配套咨询、展后统计分析等专业化服务,展览现场标识系统清晰,展馆指示路线布局合理、顺畅,拥有专业管理团队,对突发事件有良好的反应处理能力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展会布展及展览中无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无公共安全事故(包括展位坍塌、打架斗殴、踩踏、火灾等)发生。
第十五条 展会拥有较为长远的发展规划,对当地产业形成有效拉动,通过展会实现了引进行业重点企业开展投资、合资或合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按照企业申报、初审推荐、打分评审、社会公示、认定发布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品牌展会申报单位为展会主办单位。同一展会由多个单位共同主办的,由一个主办单位向所在行政辖区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其他主办单位出具同意申报函),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省直部门、行业协会主办的展览项目向项目举办地所在行政辖区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同一个项目不得在多个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申请。具体申报条件以山东省商务厅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二)初审推荐。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山东省商务厅。
(三)打分评审。山东省商务厅将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品牌展览项目评分标准,对申报项目提交的《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打分并形成汇总分数。按照申报项目汇总分数形成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公示考核名单,报山东省会展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四)社会公示。山东省会展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签审核同意的拟认定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名单,由山东省商务厅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省商务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核查。
(五)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山东省商务厅颁发证书和牌匾。品牌展览项目证书在山东商务网(www.shandongbusiness.gov.cn)同步公布公示,并以山东商务网公示公布品展展览项目名单和证书为准。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品牌展会,将借助发布会、报刊、网络等方式在国内外重点宣传和推介,通过多种形式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山东省品牌展会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展览会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为推动全省会展业品牌化发展,对各地引进世界50强展览机构或国家级专业协会,在我省定期举办国际性或国内影响力强的永久性展会,参照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山东省商务厅建立品牌展会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对已取得认定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品牌展览项目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并在山东商务网公告。
(一)经核实,申报单位提供相关展览会数据虚假不真实的;
(二)已认定的品牌展览项目,因涉税或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三)已认定的品牌展览项目,现场抽查复核与提供相关资料不符合的。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的,从评审专家库中取消,并在媒体上公布,同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一律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7日。
山东省商务厅
2017年8月8日
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快品牌展览项目培育,引导全省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政策扶持精准度,根据《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商办发[2017] 5号)规定,按照自愿申请和行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和第六条规定,截止到申报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专业展馆定期举办五届以上(不限定办展主体的注册地)、且至少具备《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展览项目,均可提出认定申请。
品牌展会认定申请单位为展会主办单位。同一展会由多个单位共同主办的,由一个主办单位向所在行政辖区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其他主办单位出具同意申报函),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省直部门、行业协会主办的展览项目向项目举办地所在行政辖区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同一个项目不得在多个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报资料
认定申请单位向展览项目举办地所属行政辖区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提交《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申请表》(附后),同时一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证明材料。项目主办单位为企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主办单位为行业协会等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主办单位为党政机关的,提交省政府同意举办展会活动的批复函。以上材料均提交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展览项目会刊。拟申报展览项目连续举办五届(及以上)展会会刊。
(三)《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申请表》有关申报内容证明材料。申报单位按照《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申请表》所填项目逐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对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有关数据按截止申报日最近二届展会有关数据填报。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截止申报日该展览项目年营业收入、展览净面积、参展商数量及区域分布;参展商连续参展超过三届(含本届)的比例、展位数量与观众以及专业观众数量比例、境内专业观众所代表地区数量、连续参观过最近三届展会的专业观众比例、有意愿继续参观下届展览的专业观众、参展商所占的比例及对展会满意度、知识产权保护等审计报告。
2.参展行业骨干企业名单。
3.展览会现场管理、展会同期开展主题活动、展览项目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微博、展会App等自媒体图片。
4.评定单位按照《环保型展台评定标准》出具的环保型展台搭建情况报告。
5.通过UFI等国际认证以及ISO9001、ISO14000、ISO 18000等认证证明材料。
6.制定实施的展览服务质量规范。
7.该展览项目连续五届布展及展览中无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无公共安全事故(包括展位坍塌、打架斗殴、踩踏、火灾等)发生证明材料。
8.制定并实施的展览相关标准。
9.通过展览会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在展览项目举办地开展投资、合资或合作证明材料。
10.展览项目五年发展规划。
三、工作要求
请申报单位按①《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申请表》、②申报主体证明材料、③展览项目会刊、④《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申请表》有关申报内容证明材料顺序,将申报资料A4纸装订成册,一式6份。
请各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试行)》和本通知要求,组织本行政辖区内企业开展相关申报工作,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正式推荐意见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山东省商务厅。逾期未报视为弃权。省商务厅将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不再另发材料补正通知。
有关行业协会依据《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试行)》和本通知要求,提出品牌展会推荐意见,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山东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将依据《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对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形成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公示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山东省商务厅发文予以认定(颁发证书和牌匾)。
联 系 人:李守国 周颖
联系电话:0531-89013591,89013810
邮 ?箱:swsm8901@126.com
山东省商务厅
2017年8月15日